(2014)亭东执字第00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洋阳与吕书仁、沈建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阳,吕书仁,沈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22-2号申请执行人王洋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吕书仁,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沈建珍(系被告吕书仁之妻),职业不详。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洋阳与被执行人吕树仁、沈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1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吕书仁、沈建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洋阳人民币14万元,并从2013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吕书仁、沈建珍(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树仁、沈建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洋审 判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