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成佳与鹤峰县邮政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佳,鹤峰县邮政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佳,原鹤峰县邮政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鹏、周永和,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峰县邮政局,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20号。负责人尹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丁秀娟,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成佳为与被上诉人鹤峰县邮政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鹤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