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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行非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哈尔滨市龙祥通信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龙祥通信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非审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邬家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德鸿,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祥通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7栋1单元7层3号。法定代表人杨永才++。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8日对哈尔滨市龙祥通信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的哈安监管罚(2014)0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且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一)项、(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哈安监管罚(2014)0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李志兵审++判++员:++++张++丽人民陪审员 :徐艳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