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罗建生与徐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生,徐四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罗建生,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四清,又名徐世清,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原告罗建生与被告徐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艳玲独任审理,书记员叶竹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建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四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建生诉称,被告因急需资金,于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每月付息5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2014年1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每月付息25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罗建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驾驶证件复印件;3、借条,拟证明2013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20000元,利息每月500元,还款期为2014年3月;4、借条,拟证明2014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0元,利息每月250元。被告徐四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资金,于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息按每月500元计算,借款至2014年3月,按月付息”;2014年1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该笔借款原告当即支付8200元现金,其余1800元是原告出让架板给被告折合现金。被告出具了借款10000元的借据,约定每月付息25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表——贷款期限一至三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15%。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被告徐四清应按约定及时清偿债务;在第二笔借款中包括了1800元架板钱,该款是由货物折算成现金,被告没有当即支付货款,一并计算在借款中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该借款利率约定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对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故对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四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建生借款30000元,其中20000元按月利率2.05%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10000元按月利率2.05%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四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