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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魏花敏与王永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花敏,王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魏花敏,女,住南和县。被申请人王永进,男,住邢台市贾宋镇。申请人魏花敏与被申请人王永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花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冀XXX6**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10000元的冀05▪02XXX牌小型拖拉机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花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平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院内被申请人所有的冀05▪02XXX牌小型拖拉机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廷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