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魏花敏与王永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花敏,王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魏花敏,女,住南和县。被申请人王永进,男,住邢台市贾宋镇。申请人魏花敏与被申请人王永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花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冀XXX6**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10000元的冀05▪02XXX牌小型拖拉机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花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平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院内被申请人所有的冀05▪02XXX牌小型拖拉机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廷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