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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军诉侯敏、范文海、王秀皊、李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侯敏,范文海,王秀皊,李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39号原告:李军,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董元巷***号。身份证号码:3421261961********。被告:侯敏,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东路锦绣花园B区***户。身份证号码:3421261962********。被告:范文海,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811963********。被告:王秀皊,女,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望龙社区王大庄一队**号。身份证号码:3412811959********。被告:李贺良,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61957********。本院先予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侯敏、范文海、王秀皊、李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