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甘肃畅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燕、李国东、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畅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燕,李国东,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077号原告甘肃畅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法定代表人范玉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生文,男,汉族,甘肃畅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理,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委托代理人徐述云,甘肃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法定代表人吴庆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燕,女,住重庆市江北区新北路。被告李国东,男,住重庆市江北区新北路。被告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原告甘肃畅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建公司)、吴燕、李国东、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畅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昊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燕、李国东、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83元,予以免交;保全费2514元,由原告甘肃畅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尚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