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春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