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雪涛与王森、姚双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刘雪涛。委托代理人普刘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森。委托代理人宋艳勤。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省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双双。系王森之妻。原告刘雪涛诉被告王森、姚双双委托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雪涛委托代理人普刘杰、被告王森委托代理人宋艳勤、马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双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王森因生意需要从原告刘雪涛处借款14万元,并定于2014年11月之前还本付息。经原告刘雪涛催要被告未还。为此,原告刘雪涛起诉要求被告还清借款1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被告王森辩称:承认欠款事实,但不属借款。是被告王森为原告刘雪涛销售加油卡所欠的。被告王森已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没有用于家庭。此后被告王森又偿还41600元。被告王森同意偿还下欠款,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原告刘雪涛委托被告王森销售加油卡期间,被告王森欠原告款14万元,并为原告刘雪涛出具了14万元的欠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被告王森于2014年10月两次通过转账还款29695元,2014年10月23日还款11900元,截止到起诉时下欠98405元未还。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欠条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纠纷属民间借贷,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森欠款是用于家庭使用,没有提供被告王森有车用油的信息。因此该纠纷不属民间借贷而是委托合同欠款纠纷。被告王森在受原告委托销售加油卡期间欠原告款应当偿还。但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原告请求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不应支持。原告刘雪涛与被告告姚双双不存在委托关系,姚双双不应承担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森归还原告刘雪涛欠款984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负有给付义务的债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王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家畅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