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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学尧与被执行人李福玉扣留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尧,李福玉,李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尧,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福玉,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秀艳,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夏邱镇夏邱路**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尧与被执行人李福玉、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学尧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福玉、李秀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福玉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五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福玉在的工资收入1500元,至扣足13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