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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伟生与郭万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生,郭万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李伟生,男,1969年7月16日生,汗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郭万伍(又名郭伍),男,1968年3月8日生,汗族,农民,住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生诉被告郭万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生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伟生负担。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