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怀行执申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卫生局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局,怀远县淝南乡丁集村卫生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怀行执申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宋长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怀远县淝南乡丁集村卫生室。负责人:董大为,农民。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怀远县淝南乡丁集村卫生室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0)怀行执申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怀远县淝南乡丁集村卫生室负责人董大为及其妻子王秀丽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