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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强与梁红伟、张喜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梁红伟,张喜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香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赵强。被告梁红伟。被告张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与被告梁红伟、张喜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红伟、张喜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强撤回对被告梁红伟、张喜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金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晓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