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强与梁红伟、张喜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梁红伟,张喜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香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赵强。被告梁红伟。被告张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与被告梁红伟、张喜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红伟、张喜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强撤回对被告梁红伟、张喜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金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晓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