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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必某、农英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必某,农英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必某,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等县小山乡江南村网屯***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农英某,男,1991年3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等县天等镇母村村果堪屯***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必某、农英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卓兰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必某、农英某结伙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区域多次实施抢夺作案,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2014年11月30日13时许,赵必某、农英某经密谋后,由赵必某驾驶套牌摩托车搭载农英某来到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吴屋村牌坊附近,伺机作案。赵必某驾车靠近被害人陈某,农英某从后抢走陈某的手提包,手提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小米4手机一台(价值1959元)、银行卡、钥匙、身份证等物品。得手后,赵必某、农英某驾车逃离现场。二、同年12月1日13时20分许,赵必某、农英某经密谋后,由赵必某驾驶套牌摩托车搭载农英某来到南海区狮山镇321国道颜峰路段往三水方向的公交车站旁人行道,伺机作案。赵必某驾车靠近被害人戴小某,农英某从后抢走戴小某的VIVO牌X3S型手机一台(价值1938元)。得手后,赵必某、农英某驾车逃离现场。三、同月5日12时50分许,赵必某、农英某经密谋后,由赵必某驾驶套牌摩托车搭载农英某来到南海区狮山镇官窑鹏益汽修厂门口,伺机作案。赵必某驾车靠近被害人江玉某,农英某从后抢走江玉某的三星牌I9000型手机一台(价值300元)。得手后,赵必某、农英某驾车逃离现场。四、同月7日13时许,赵必某、农英某经密谋后,由赵必某驾驶套牌摩托车搭载农英某来到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禅碳公路显西村对面达强通信电缆厂路段,伺机作案。赵必某驾车靠近被害人苏雪某,农英某从后抢走苏雪某的手提包,手提包内有oppo牌1107型手机一台(价值1077元)、现金约70元、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赵必某、农英某驾车逃离现场。五、同月14日14时许,赵必某、农英某经密谋后,由赵必某驾驶套牌摩托车搭载农英某来到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塘联新社村村口,赵必某驾车靠近被害人黄伟某,农英某从后抢走黄伟某的iphone5s手机一台(价值3154元),黄伟某即用手拉住摩托车的尾部车架,并将摩托车推倒在地。赵必某、农英某将抢夺的iphone5s手机扔在地上后弃车逃跑,两人在逃跑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赵必某、农英某交代了上述经过。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抢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必某、农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多次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进行抢夺,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必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农英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