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平与程伟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平,程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朱平。被执行人:程伟强。申请执行人朱平与被执行人程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湖安商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平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程伟强支付案款101150元(含诉讼费11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平尚有债权10115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程伟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平发现被执行人程伟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