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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罗剑飞与东莞市梅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剑飞,东莞市梅兰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集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红峰铝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43号原告:罗剑飞,男。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梅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牛山钟屋围村伟民路集民科技产业园厂房一楼。法定代表人:袁柱彬。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思涵,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集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170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杰。委托代理人:王新杰,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红峰铝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祠下工业区一路81号。法定代表人:毛秉洪。委托代理人:王魏,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剑飞诉被告东莞市梅兰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集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红峰铝质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剑飞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罗剑飞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8.31元,由原告罗剑飞负担,另退回原告罗剑飞408.31元。审 判 长  程春华审 判 员  涂林宗代理审判员  邹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如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