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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蒋敏与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敏,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99号原告:蒋敏,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远兵,男,系蒋敏之兄,特别授权。被告: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6162562-5。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宇东,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敏与被告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3元,由原告蒋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颖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