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9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呼市东徽988-1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兰军,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张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88-1号申请人蔡兰军,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南路铁路货场左拐200米。公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6310300059.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旭阳,经理。被执行人张余国,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川省安县桑枣镇高峰村。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5********。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143号民事判决书蔡兰军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张余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张余国的16601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