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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丽云诉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云,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张丽华,张丽萍,张丽改,张丽新,张莹莹,张馨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228号原告:张丽云,女,1950年7月2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天鹰街4号。法定代表人:贾可方,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刁晨航、斯日古楞,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第三人:张丽华,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第三人:张丽萍,女,1956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第三人:张丽改,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第三人:张丽新,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第三人:张莹莹,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第三人:张馨月,女,1995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原告张丽云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另行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宇声审 判 员  王玉坤代理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