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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胡一鸣诉张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一鸣,张乐,刘朝辉,罗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230号申请执行人胡一鸣。被执行人张乐。被执行人刘朝辉。被执行人罗铁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一鸣与被执行人张乐、刘朝辉、罗铁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乐、刘朝辉、罗铁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一鸣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未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