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显明与张祝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明,张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刘显明,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祝芝,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祝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祝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祝芝银行存款7587.20元(含诉讼费227.70元、执行费159.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587.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向申请执行人刘显明返还金首饰(金手镯16.04克、金戒指3.72克、金吊坠1.74克、金项链7.36克)或10100元折现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