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肖某某,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廖 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双胜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