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时某某诉贾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贾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936号原告时某某,男,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贾某某,女,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全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芦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