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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时某某诉贾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贾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936号原告时某某,男,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贾某某,女,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全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芦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