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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尹海娥与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海娥,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路行初字第12号原告尹海娥。委托代理人许斌(特别授权),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银安北街。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第三人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疏港大道路桥段2299号。法定代表人朱宣东,总经理。原告尹海娥诉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为确认不予核定工伤医疗费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于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015年5月18日,原告尹海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海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海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海娥负担。审 判 长  陈 俐审 判 员  罗 婷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冯渊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