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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山诉被告包国发、辛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山,包国发,辛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李长山,男。被告包国发,男。被告辛晶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山诉被告包国发、辛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李长山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