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山诉被告包国发、辛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山,包国发,辛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李长山,男。被告包国发,男。被告辛晶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山诉被告包国发、辛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李长山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