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48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瑞林,李现英,张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孙瑞林。被执行人李现英。被执行人张宏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罗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现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现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现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现英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