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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志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20号罪犯张志玉,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3日作出(199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志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9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粤高法刑核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1月26日投入广东省高明监狱,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1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20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5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09年4月23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22年11月20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志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