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撤诉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闫和平与冯永旺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和平,冯永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古民撤诉字第44号原告闫和平,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西曲街道永树曲村。被告冯永旺,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0年6月3日19时40分,被告冯永旺驾驶车牌号为×××的轿车在古交市阴家沟村行驶时,与闫建平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古交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冯永旺负主要责任,闫建平负次要责任,原告闫和平无责任。2010年9月20日,经古交市交警大队调解,原、被告达成由被告冯永旺承担原告闫和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000元的协议,该款被告已于2010年9月20日全部支付原告。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二次手术费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冯永旺除通过古交市交警大队支付原告闫和平的8000元外,再支付原告闫和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0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冯永旺将以上赔偿款支付原告闫和平后,原、被告双方不再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任何纠纷。三、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和平减半负担2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亮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闫号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