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五洲与卢淑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五洲,卢淑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刘五洲,农民,住安新县。委托代理人石爱平,农民,住安新县。被告卢淑英,农民,住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五洲与被告卢淑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五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五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五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五洲负担。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柳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