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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王氏兄弟鞋材有限公司与陈莉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王氏兄弟鞋材有限公司,陈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646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王氏兄弟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莉莉,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王氏兄弟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陈莉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王氏兄弟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60627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莉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王氏兄弟鞋材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莉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莉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6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