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棣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秘杰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2011年农历11月16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由于被告有外情,在原告怀孕期间对被告实施虐待,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毕竟在一起生活了多年,孩子也已经长大,我希望让家庭圆满,离婚会影响孩子的学业。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在××××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现随被告张某甲生活。双方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7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甲结婚十八年,已经培养了一定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了原被告的家庭和睦及女儿张某乙的健康成长,本院决定再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