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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马某甲,威县人,农民。诉讼代理人刘燕,威县司法局洺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马某乙,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节省诉讼资源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