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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华益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付钦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奇台农场华益农业专业合作社,付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华益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奇台县奇台农场。法定代表人丁东亮,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甄作刚,新疆同创(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钦忠,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第六师105团。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华益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付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220元及其他费用。2015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华益农业专业合作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元,邮寄费180元,共计222元,由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华益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