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56号原告:尚某某,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季某某,女,1990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尚某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季某某的准确地址,也未依法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