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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56号原告:尚某某,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季某某,女,1990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尚某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季某某的准确地址,也未依法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