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伟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飞,雷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82-2号申请执行人胡伟飞,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少杰,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浩,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伟飞与被执行人雷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和解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等待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建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