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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海瑛诉黄有福、马林、郭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瑛,黄有福,马林,郭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执恢字第11号申请人程海瑛,女,汉族。被执行人黄有福,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矿生,男,汉族。程海瑛诉黄有福、马林、郭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有福、马林、郭矿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海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75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经受理此案。2015年4月1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法执指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4)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程海瑛申请执行黄有福、马林、郭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