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海瑛诉黄有福、马林、郭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瑛,黄有福,马林,郭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执恢字第11号申请人程海瑛,女,汉族。被执行人黄有福,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矿生,男,汉族。程海瑛诉黄有福、马林、郭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有福、马林、郭矿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海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75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经受理此案。2015年4月1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法执指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4)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程海瑛申请执行黄有福、马林、郭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