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行审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辽宁东运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东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宽行审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世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霍志中。被执行人:辽宁东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景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彬。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宽甸县人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东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宽甸县人社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宽人社监决字(2014)4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辽宁东运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于成明、胡伟东钱物300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限辽宁东运物流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向劳动者于成明、胡伟东返还收取的钱物,总计3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宽甸县人社局作出的宽人社监决字(2014)4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宽人社监决字(2014)401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核代理审判员 盖 群人民陪审员 王丽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英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