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罗东与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东,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罗东,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南街91号。法定代表人阙晓春,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履行货款237,530.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竹永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