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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德伟与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营口分公司、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伟,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营口分公司,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张德伟,男,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郑义,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徐诚忠,该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李明,男,汉族,建筑商。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伟诉被告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营口分公司、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德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免交。审判员  张若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千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