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诉从江县秀塘乡人民政府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从江县秀塘乡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281号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汽车站内。机构代码:L0X2X5X0-6。法定代表人苏李军,系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负责人。被告从江县秀塘乡人民政府,地址从江县秀塘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银书,系从江县秀塘乡人民政府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与被告从江县秀塘乡人民政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负担。审判员 欧进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