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大连欣顺物资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欣顺物资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欣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窑湾保税港区A025号403A—17。法定代表人修连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莲卿,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立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大连欣顺物资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裁定,请求撤销该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欣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欣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