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向伦安与李启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伦安,李启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向伦安。委托代理人雷红兵。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启胜。原告向伦安诉被告李启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伦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伦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伦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王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阳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