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淑英与满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云霞,丁淑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满云霞,原鹤峰县磷肥厂下岗职工,现鹤峰县景发客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淑英,鹤峰县下坪乡留驾小学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盛佐,鹤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退休教师。上诉人满云霞为与被上诉人丁淑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鹤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