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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文梅申请执行林顺江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梅,女,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林顺江,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李文梅申请执行林顺江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初字第153号调解书,本院已经向贵阳市白云区房屋产权监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