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新国与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国,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336-3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国。被执行人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鸦滩路2号。本院作出的(2014)望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望国用(2010)第2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及厂区内未办理权证土地中价值436305元的土地使用权。二、轮候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