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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黄建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黄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夏良德。被执行人黄建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建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经乐清市国土局、住建局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建荣的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经车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建荣的车辆登记信息,经银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建荣的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也同意本案暂予程序终结,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18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