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常引铎与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引铎,陈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商初字第160号原告:常引铎(曾用名常司铎),男,193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乡X村X巷*号,农民。被告:陈文平,男,40岁,汉族,山西省芮城县X镇X村人,农民。原告常引铎与被告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进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引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引铎诉称:2009年被告在县城开办蒸馍铺生意,我为其打工。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人民币16164元,并出有借据。此款经索要,被告说给钱却一直推托,故诉请判令由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6164元。原告为其主张举证2009年12月1日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据一份。��告陈文平缺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前,被告在县城东关开办蒸馍铺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馍铺停业后,2009年12月1日经与原告结算,欠原告款16164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常司铎现金壹万陆仟壹佰陆拾肆此款限四年还清借款人陈文平。2009.1/12”。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系自然人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归还原告常引铎借款人民币16164元。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陈文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 莉审判员 蔡进军审判员 周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炳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