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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高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万某诉韩某、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韩某,韩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高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万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被告韩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委托代理人蔡某,女(被告妻子),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原告万某诉被告韩某、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利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