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于胜与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于胜,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心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792号原告刘于胜,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钢筋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任治忠,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游国良,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科,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心卫生院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郭昭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廖双鸿,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卫生院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于胜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心卫生院、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于胜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由原告刘于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文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柯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