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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牟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080号原告重庆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9号负一楼17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075-6。法定代表人郭明英,董事长。被告牟梦梅,女,汉族,现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牟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姝 百度搜索“”